一、虚拟经济的基本特征
(一)虚拟经济概念的起源
虚拟经济是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经济领域,“在1998年以前,经济学中很少使用‘虚拟经济’的概念,较多使用的是‘虚拟资本’的概念”。从国际上来看,虚拟经济这一概念也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被比较广泛地使用。“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出现了与实体经济相对称的虚拟经济(virtual economy)的概念”。此外,也还有许多与虚拟经济相类似的概念,除马克思的“虚拟资本”外,还有德鲁克(P.Druker)的“符号经济”,苏珊·斯特兰奇(S.Strange)的“赌场资本主义”,享·布吉纳特(H.Bourginat)的“虚拟金融”,莫利斯·阿莱(Maurice.Allais)的“赌博经济”,乔尔·库尔茨曼(J.Kurtzmen)的“金融经济”等。这些概念虽然不是虚拟经济概念本身,但也与虚拟经济的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说明虚拟经济这一概念还没有得到社会的一致性承认。
(二)虚拟经济概念的界定
既然虚拟经济的概念不能从汉语中直接找到其出处,我们就不得不将目光转向国外。有学者指出,它应该是英文中fictitious,virtual或visual的汉语译法,英文中fictitious是指虚构的,想象的属于或关于虚构的故事的,或以此为特征的;virtual是指虽然名义上还不是,但实质上就是的这样一种现象或状态;visual是指形象化的,栩栩如生的在脑海中有图像性质的或产生图像的。因此,虚拟经济是对Fictitious Economy,Virtual Economy和Visual Economy的三种不同译法。“虚拟经济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词语,其释义纷杂不一,大体上有三种范畴。一是指证券、期货、期权等虚拟资本的交易活动(Fictitious Economy);二是指以信息技术为工具所进行的经济活动(Virtual Economy),也有人称之为数字经济或信息经济;三是指用计算机模拟的可视化经济活动(Visual Economy)。”
(三)虚拟经济的基本特征
虚拟经济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财产性质的特殊性、财产市场的特殊性、财产价格的特殊性、财产收益的特殊性、市场运行的特殊性和市场影响的特殊性六个方面。虚拟经济财产性质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财产的增值性、非物质性、非消费性和主观创造性。虚拟经济财产的增值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财产都是具有增值能力的财产,它能够给其持有人带来超过原有价值的价值增值。这种增值可以是由资本价值的增值引起的,也可以是由该财产的稀缺性引起的。虚拟经济财产的非物质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财产通常不具有物理属性上的存在形态,或者不以其物质形态作为主要的财产特征。按照其物质形态上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将其分为完全虚拟财产和部分虚拟财产。其中,完全虚拟财产是完全不具备物质属性的资产证券类财产,如货币、股票、债券和相关金融衍生品等;部分虚拟财产是具备一定物质属性的实物类虚拟财产,如房地产、收藏品等。虚拟经济财产的非消费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财产通常不具有现实的消费属性,。按照其非消费性质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将其分为完全非消费性虚拟财产和部分非消费性虚拟财产。
二、虚拟经济与经济法学
(一)虚拟经济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既然是以维护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调整整体经济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它就应该对一切涉及整体经济利益的行为都进行调整。虚拟经济是在工业文明和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经济领域,它同样涉及到整体经济利益问题,涉及到整体经济的效率、秩序和安全。因此,它就必须要与经济法发生联系,成为经济法的重要调整对象。虽然虚拟经济中的财产具有不可消费性和主观创造性,不是现实生活中可以实际控制的财产。但是,这些财产的创造也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财产体系,它们也要与实物财产发生交换关系,它们的流通也直接关系到实物财产的流通与融通,并最终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率。虽然虚拟财产的流通、融通与交易秩序不会直接影响到实体经济的运行秩序,不能最终决定实体经济的总量。但是,它的流通、融通与交易秩序也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秩序和效率构成间接的影响。
(二)经济法对虚拟经济的调整
虚拟经济是以虚拟财产为基本业务活动对象而形成的经济体系,它与实体经济的本质区别是它们的业务活动对象不同,实体经济的业务活动对象是实体财产。从产业法的角度看,虚拟经济也是国家的重要产业,也必然要受到产业法的调整。在产业组织法中,由于虚拟经济也涉及到整体经济利益问题,法律也要从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必然涉及到产业监管组织法的问题;由于虚拟经济具有比较高的风险性和风险传递性,多数国家都对其与实体经济有风险隔离规范,必然涉及到产业分工组织法问题;同时,虚拟财产经营企业是一类重要的产业单位,也必然涉及到产业单位组织法问题。在产业促进法中,由于社会对虚拟经济的规模、结构和技术有鼓励和限制方面的要求,也必然会对这方面进行具体的规范。在产业经营法中,由于其经营的是虚拟财产,对其财产权益、资产经营和收益经营也必然要有特殊的区别于实体产业的要求,形成产业经营法对虚拟经济的调整。
三、经济法与虚拟经济法
(一)对虚拟经济的法学评价
1.虚拟经济的积极评价
虚拟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对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它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有利于规避经营风险,有利于指示未来经济的变动,有利于合理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有利于经济活动领域的深化,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经济学和经济法的核心是整体经济效率,提高整体经济效率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货币和货币衍生财产的虚拟化,为其提高流通效率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它可以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几乎无时滞的流通;其他部分虚拟化财产也可以脱离其实体财产,在不同主体和市场之间进行更加方便快捷的流通,并由此为实体经济效率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公平和效率一直是法学所追求的两个基本目标,“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
2.虚拟经济的消极评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虚拟经济在发挥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其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它可能导致虚拟财产的过度扩张,它使经济运行失去稳固的实物财产基础,它对经济风险具有多倍的放大效应,它使经济运行的稳定性程度降低。由于虚拟财产特别是完全虚拟财产,可以仅凭借主体的主观愿望而无限地创设,它的扩张可以完全不受实体财产的影响。“主观财产是指不具有客观的独立于主体意志而存在的财产客体,其财产客体和属性完全是依据法律拟制而形成的财产。”并且,即使是部分虚拟财产,也可以在实体财产的基础上依据人的主观意志而创设。同时,主体还能够在原生虚拟财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创设出各种衍生的虚拟财产。“衍生财产是指财产体系中以原生财产为基础,通过主体之间的财产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演化而来的社会运行过程中的财产。”
(二)虚拟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虚拟经济法是在学者们研究如何规范虚拟经济时提出的一个概念,虚拟经济问题以前主要是经济学界比较关注的一种经济现象,最近几年才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因此,对虚拟经济法问题国内外还很少有人进行研究。对此胡光志教授在其论著中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并提出了虚拟经济法的概念。他认为“虚拟经济法是指反映虚拟经济运行规律,调整虚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虚拟经济立法是虚拟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其次,虚拟经济立法是关于虚拟经济的法律规范……再次,虚拟经济立法是虚拟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最后,虚拟经济立法也是虚拟经济法律化的过程。”这种观点虽然对虚拟经济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概括,但它将虚拟经济法等同于虚拟经济立法,本人认为它没有反映出虚拟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虚拟经济法的确应该是规范虚拟经济的法,但它不仅是规范虚拟经济的法,它还必须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调整整体虚拟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三)虚拟经济法的本体规范
在论述虚拟经济法的基本规范时,只以虚拟经济法的本体规范作为论述的重点。虚拟经济法的本体规范,从法哲学的角度看主要包括,虚拟经济法的主体规范,虚拟财产的创制规范和虚拟经济的行为规范三个方面。从社会本体出发“法关系应是主体—客体—行为结构的,而不应是主体-客体-内容结构的。”虚拟经济法的主体规范,是建立在传统法的主体规范基础上的。由于虚拟经济主体在其外在表现形式上都是不同类型的产业单位,包括独资形式产业单位、家庭形式产业单位、合伙形式产业单位和公司形式产业单位。因此,虚拟经济主体并不是当代社会一种新的产业单位组织形式,而是一种经营虚拟财产的传统产业单位,它的基本组织制度已经在传统的产业单位组织法中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四)虚拟经济法的部门关系
虚拟经济法是以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以虚拟财产为核心,调整整体虚拟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思想体系,它必然会同传统的法律思想体系形成一定的部门关系。这是由于,一个法律思想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各特殊的法律思想体系都是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它同整个社会思想体系应既具有统一性,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虚拟经济法的部门关系主要包括,它与市民法的关系、它与行政法的关系、它与实体经济法的关系和它与金融法的关系。虚拟经济法与市民法之间是有联系的,虚拟经济经营主体实际上也是市民法的主体,它首先要遵守市民法的主体规范;衍生虚拟财产中的实体财产,就是普通财产法所调整的财产;虚拟经济行为也是在实体经济行为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