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人们充分运用网络的互联互通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困惑而对不特定人的求助方式。这一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一方面带来了人际关系的变革;另一方面”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泄露个人隐私、实施网络暴力、实行道德审判等一系列问题也同时出现,甚至有可能给受害者造成无可弥补的精神损失乃至生命危险”。如果滥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侵权违法行为,甚至引发犯罪。
一、“人肉搜索”在刑法学中的类别划分
人肉搜索属于网络行为,对网络行为可能导致的刑事法律后果的情形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刑事违法性搜索行为”,即人肉搜索行为本身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另一类是“搜索刑事违法行为”,即人肉搜索对刑事后果的承担充当“催化剂”作用,充任违法行为的调查者。前一类人肉搜索行为因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后者是对涉嫌欺诈、违法违规等行为或事件进行纠底探查,充当网络警察的角色,查明事实真相,揭露隐藏的违法犯罪。
二、“人肉搜索”经典案例
与人肉搜索相关的刑事案例最为著名的就是“华南虎照片案”。2007年10月3日,陕西农民周正龙称在巴山拍到华南虎照片。同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发布会展示华南虎照片。数小时后,质疑“虎照”真伪的帖子即出现在网络论坛,此后网民不断从光线、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2007年11月15日,有网民称虎照中的虎和自家所挂年画极其相似。此后几天,全国各地网民不断报告发现“年画虎”,遂引发了虎照真假的网上讨论,认为造假的声音逐渐占据了上风。到后来,有网民发现了疑似虎照模板的某公司的“鑫龙墙画”。2008年6月29日,所谓“华南虎照片”终于被认定为假照片,“拍照人”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三、案例解读
从社会公共利益来讲,这一人肉搜索案例具有极其重要的样板作用。该案例不仅关系到政府公信力问题,它也体现了人肉搜索本质的一面,即集合众人力量,求证事实真相,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同时,它又属于“搜索刑事违法行为”。本案,周正龙伪造虎照,虚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规定。由于网民对周正龙虎照真实性的质疑,历经人肉搜索,最终政府有关部门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重新对华南虎照进行鉴定。检察机关随之也对周的行为提起公诉。历经一审和二审,法庭判周正龙犯诈骗罪,并处罚金。虽不是经人肉搜索证明周正龙有罪,但人肉搜索在该案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就整个事件来说,通过网络密集的舆论压力,到行政作为,再到司法审判,人肉搜索促成了最终的法律评价。
对于“刑事违法性搜索行为”,一般涉及到网民利用非法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信息,或者公布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他人信息,这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黑客行为。在人肉搜索案例中,黑客往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获取特定人的详细信息,他们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破解当事人网络账号的密码,并将所获知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甚至其所公布的信息直接造成当事人的名誉的降低,法律对这种行为持否定态度并积极加以规制,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第一,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二、三项规定是经刑法修正案(七)所补充的,完善了我国对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的规定,同时也是对非法侵害公民信息安全行为规制的最高位阶的法律。
第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第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公民的信息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也是国家机关和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对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对擅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中获取信息行为的定罪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震慑人肉搜索现象中的暴力因子,及时防范超越界限的权利侵害行为的发生,并能够引导人肉搜索行为在适度的范围内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