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推进法院建设和各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切实实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根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和上级法院等各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质量及实绩考核量化管理考评办法是指对全院所有工作人员所任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必须达到的工作指标进行量化,通过量化考核干警工作实绩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实绩考核量化管理按不同岗位责任考评记分,基础分为招聘人员600分,一般干警1000分,部门副职1200分,部门正职1500分,党组成员1500分。考评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加减分。
第二章 共性目标
第四条 党组和支部要按照上级规定,完成各项党建任务(支部提供):(一)年内检查被旗委政府评为实绩突出的,党组书记加30分,支书记加10分,各委员加5分。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书记减20分,支书记减10分,各委员减5分。(二)党组和支部要按照上级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抓好落实,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漏项的,每项减党组书记、责任人各10分,支部漏项的,每项减支部书记、责任人各5分。(三)综合治理工作未达到上级考核目标要求的,一次减责任人20分,减分管领导10分。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制度(政治处、党支部、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一)未经请示无故不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集体活动的,每次减个人5分。未经请示无故不值班值宿的,每次减个人30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值班值宿迟到、早退的,每次减个人10分。考试不及格的,减个人10分。无故不参加劳动的,每次减个人30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二)迟到、早退一次各减10分,旷工1日减20分,旷工连续超过3日、年内累计超过10日的取消基础分。
第八条 各办公室下班时要处理好安全隐患,违反本规定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造成被盗或公私财物受损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
第九条 业务庭申请用车后、有车辆的庭室的负责人对司机和车辆负监管责任,因监管不利发生事故的,每次减负监管责任人30分,取消事故责任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和基础分值,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处理)。
第十条 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检查不合格,每次减责任人5分。(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
第十一条 接待当事人或接电话使用不文明语言被举报的,每次减个人5分。
第十二条 微机的管理和使用(研究室、督察人员提供):(一)院内通知将在网上发布,各部门要及时查阅。通知发布后,部门或个人以未看到通知为由不办理事务的,一次减责任人5分。(二)工作时间不得在微机上玩游戏、听歌曲及看与工作和学习无关的录像,发现上述情况每次减责任人5分。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调研工作(研究室提供):
一、调研 (一)调研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院各项工作情况。(二)各部门主要领导应亲自负责本部门调研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并指定一名兼职信息员。(三)兼职信息员在本部门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的调研工作。
二、宣传 (一)宣传工作主要立足于院风、院貌、党组决策、审判执行、个人事迹、法官形象等内容。(二)宣传稿件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主要由研究室完成。门户网站信息稿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发表。(三)业务部门每月要完成1篇信息报道,其他部门每两个月一篇,具体由部门正职负责。并指定一名信息报道员。
三、奖励机制 1.调研文章、信息宣传稿件上市级刊物(通辽日报、通辽审判、中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10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20分;上区级刊物(内蒙审判、内蒙古日报、高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20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50分。
四、惩治措施 1.各庭、室、处、队、局、人民法庭及有调研任务的法官未完成信息报道和调研任务的,进行定期通报。2.未设立兼信息员的部门,由负责人承担调研宣传任务。3.部门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信息宣传任务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第十四条 为实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实施案件判后答疑制度。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给予答疑。不答疑的减承办人5分,庭长5分,承办人为庭长的减10分。
第十五条 审判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减相应分值(研究室提供):(一)案件审理报告中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二)案件审理报告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分析与认定理由不充分,导致审判委员会无法讨论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督察人员、纪检监察提供):(一)工作、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赌博、饮酒或身着法官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酒后执行公务的。(二)无故不值班值宿的。(三)对当事人冷、横、硬,造成不良影响或上访的。
第十七条 本院内部审限规定如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30天,简易程序15天。民事案件普通程序4个月,简易程序2个月。行政案件2个月,非诉执行案件2个月。执行案件5个月,非诉执行转办的重新计算审限,立案再次送达法律文书的,重新计算审限。办案超内部审限的,每超一天减承办人1分。
第十九条 干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门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个人5分。部门未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部门负责人5分。
第三章 院领导责任目标
第二十条 院领导责任目标 (一)党组成员年内每人至少撰写2篇调研文章,每少一篇减个人10分。(研究室提供)(二)院领导接到需审批文件后,视情况及紧急程度在2日内给予批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一次减审批领导5分。(办公室提供)
第四章 部门目标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责任目标 (一)对全院干警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和查处档案、绩效考评档案、廉政档案、落实“五个严禁”档案,,对举报无登记、查处不力及查处结果无档案的,每次减监察室主任10分。(二)做好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审务公开、服务承诺工作,未通过上级检查验收的,每项减监察室主任10分。
第二十二条 政治处责任目标 (一)政治处负责法官管理、各类人事信息、行政管理工作规范等方面信息的录入。信息录入不全的每处减责任人5分。(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健康档案。无档案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档案内容不全的,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责任目标 (一)未及时、准确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二)未做好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销毁工作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因急件未及时报送相关部门,造成工作被动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室责任目标 (一)抓好本院调研工作,组织并完成上级法院和上级党政部门下达的年度专题调研任务,未完成的每次减主任10分。(二)年内上报调研文章10篇以上,案例分析4篇以上,其中在《内蒙古审判》上稿2篇,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主任加10分。
第二十六条 刑事审判庭责任目标 (一)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要达到60%,超一个百分点,给承办人加10分。
第二十七条 速裁庭、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基层法庭责任目标(一)速裁庭调解率达到9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庭责任目标 (一)案件评为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
第二十九条 审监庭责任目标 (一)案件评为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
第三十条 执行局责任目标 (一)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超标的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承办人10分,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裁决执行违反有关规定,程序违法的,每件减承办人20分,引起国家赔偿的,取消承办人总分,减执行局长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