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提高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课题的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文化部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遵循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促进我省文化的大繁荣与大发展,为实现“文化江苏”和“文化强省”建设目标服务。
第三条 研究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其中艺术科学研究课题属社会科学范畴,文化科技研究课题属自然科学范畴。
第四条 研究课题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全面负责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各省辖市文化局或同级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中级管理单位管理本辖区内(高等院校除外)的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课题。文化厅直属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他省直单位承担的课题由省规划办直接管理。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省文化厅成立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省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审定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
2、审定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申报指南,审批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
3、审定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
4、监督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
5、评选和奖励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6、审批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划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领导省规划办和省规划专家委员会工作;
8、指导、协调省辖市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工作。
第六条 省规划办是省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省规划办主任由科教与产业处处长或主管科研工作的副处长兼任,日常工作由科教与产业处承担。
省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起草并发布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及课题申报指南;
2、负责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的评审、管理、成果的验收、结项和推广等工作;
3、起草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的有关规章;
4、管理、使用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5、组织建立省规划专家委员会和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规划专家库”);
6、具体承担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7、协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的学术研讨活动;
8、调研全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现状,组织交流全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动态及管理经验;
9、指导、协调省辖市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七条 省规划办负责建立省规划专家委员会和省规划专家库;中级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本辖区的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专家库,入库专家人选须报省规划办备案。
入选省规划专家委员会和省规划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 省规划领导小组下设省规划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评议机构和咨询机构。省规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省规划办在省规划专家库中遴选,报省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
省规划委员会的职责是:
1、协助制订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申报指南;
2、评审申报的省资助课题,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参与课题研究成果的检查、验收、结项、推广及评奖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九条 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题申报指南的方式进行。中长期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年度课题指南在组织该年度课题申报时同时发布。
第十条 研究课题的选题,应以我国和谐文化建设,特别是“文化江苏”和“文化强省”建设中的重大文化艺术和文化科技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和文化科技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文化理论创新。
第十一条 研究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软件、硬件、专利等。
研究报告、论文、软件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专著、硬件、专利等一般为2-3年。
第十二条 研究课题设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极少数急需解决的重大研究课题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可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中级管理单位同意后上报省规划办,由省规划办提出申请,经省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特别委托课题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省规划办通过文件、江苏文化网等媒体发布申报通知,同时发布课题申报指南。
研究课题的申报自课题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期限为二个月左右。
第十五条 研究课题申报程序如下:
1、文化厅直属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他省直单位的课题,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规划办申报;其他单位的课题,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中级管理单位申报;
2、申报人从江苏文化网上下载《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申报、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及有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上级受理单位;
3、中级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报省规划办。
第十六条 申报研究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工作单位在江苏省境内。
2、申报者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申报者当年只能申请一个省级课题。
4、重点课题的申报者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申报重点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同专业研究课题的负责人。
5、一般课题申报者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不具备中级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6、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负责人对该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
7、申报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8、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附于《申报、评审书》中。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上一年的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按时完成率低于70%的,上报申请课题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课题总数的70%,按时完成率低于60%的本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评审书》进行审核,对填报的主要内容和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以及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九条 省规划办按下列程序组织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的评审:
1、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2、将资格审查合格课题交省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经三分之二以上省规划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意并经省规划专家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获准立项。
3、省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规划办发出《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予以回避。
3、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规划办根据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经费情况,提出年度资助计划,经省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省规划办核定并拨付用于资助科研人员开展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课题研究的经费。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为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各省辖市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管理部门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中级管理单位在省规划办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有权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港、澳、台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须经省规划办审批。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课题研究需要购买专用设备的,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软件费和设备租用费等。
5、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10%。
6、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7、材料费:特指文化科技类项目(自然科学项目)中用于购买科研用原料、材料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省规划办。除特殊情况,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省规划办接到回执后,将课题经费直接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经费不得分拨给课题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拨付,分二次进行。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八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九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有关部门应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四十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有关财政、审计、省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成果的验收专家劳务费由省规划办根据最终成果形式确定,一般掌握在30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