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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教师眼中的学术腐败:造假是无奈的选择

更新时间:2020/8/2      浏览:586

2020年08月01日 17:57   中国青年报

  西安交大长江学者状告老师侵犯名誉权案再度开庭

  学术造假究竟谁能裁定

  细雨中,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3位白发苍苍的老教授再次来到法院应诉。与第一次开庭相隔7天,西安交大“长江学者状告老师侵犯名誉权”一案(本报7月24日曾做报道)今日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二度开庭。

  经过本报首报,这一案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几天来,“西安交大六教授举报长江学者造假事件调查”成为各大网站热门新闻,跟帖评论者众。所以,与上次庭审时的“清静”不同,由于前来采访的记者和旁听者众多,今天的庭审被调整到了法院的“大法庭”。

  作为原告方,李连生、束鹏程两位教授依然没有露面。庭审焦点仍然围绕李、束二人是否造假展开,主要内容为法庭调查:针对陈永江等在上次开庭时所提出的9条相关证据,原告方代理律师叶子丰发表了质证意见。之后,法庭对本案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核清。

  两小时庭审后,法官最终提出疑问:是否学术造假,究竟能由哪个权威部门裁定?

  原告:经济效益不能作为获奖评价唯一标准

  本案中,证明李连生是否造假的核心证据之一,是陈永江等人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西安泰德压缩机有限公司的一份“资产评估报告书”。为推广应用李连生“热泵型涡旋式空调压缩机及若干关键技术和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技术”,泰德公司于1998年成立。之后,李连生凭借《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项目,申报并获得“陕西省科技进步一等奖”。这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泰德自成立后至2000年没有生产,2001年开始生产销售,当年亏损148万元,之后连年亏损,至2004年1月停产。后虽经增资,也未能改变泰德公司的颓势。

  对此,原告方提出:2009年5月学校调查组组织的专题调查结论是,“泰德”所出具的2002年及2003年经济效益的数据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而2004年的数据则是根据年初的合同订单开具。“除涡旋外,泰德同时还开发、经营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等其他项目”。所以,企业工商年检中的各项数据和单项经济效益数据不能简单、机械地等同起来。

  原告方认为,泰德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说明客观事实。比如报告书中对原告提供的专有技术按零值评估,“这与事实不符,实际上西安交通大学仍占有总股本的8.89%。”

  而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可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并列关系,经济效益并不能作为唯一的获奖评价标准。”

  6位教授举报李、束造假期间,陕西省科技厅曾于2009年3月2日向西安交通大学发函,要求校方调查核实2005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所涉及的举报事实,并在3月12日前将调查结果报省科技厅。“直到现在,相关调查还没有上报。”上次开庭时,陈永江就此提出了意见。

  对此,原告方提出,科技厅函件只能证明被告曾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这一事实。“但实际上,被告提出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时效。”

  他认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六十三条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原告获奖初评结果公布时间是2005年8月;而被告提出异议的时间是3年之后的2008年10月,早已超出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30日内的异议期。”

  对于李连生所著《涡旋压缩机》一书涉嫌抄袭一事,原告方律师提出:李连生著书于1997年3月交稿,1998年3月出版;而顾兆林、郁永章等所著《涡旋压缩机及其他涡旋机械》一书于1997年12月8日交稿,于1998年3月出版。“从时间顺序看,李连生所著一书在先,被告郁永章著书在后,不存在原告抄袭被告的可能。”

  对于李连生妻子熊春杰学历造假一事,原告表示:2007年教育部科学技术奖报奖材料中,完成人情况表中的基本信息,由她本人独立填写,如果有误也应由其本人负责,不存在李连生主持造假的情况。“况且,熊春杰的学历问题并不影响对2007年教育部科学技术奖的整体评定。”

  对于本案中提供上来的大部分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双方都表示没有异议。而对李连生被指造假的几个关键技术本身,原告方认为都在原有技术上进行过改进,不能说是剽窃。

  是否造假究竟谁说了算

  庭审中,主审法官王健表达了自己的疑惑:是否学术造假,究竟能由哪个权威部门裁定?

  事实上,这样的疑问在7月21日的庭审中也曾出现:

  “对于你们的学术问题,法院一窍不通,对于你们这些知识,我们只能听听,你们争论的中心思想是国家科技大奖是否造假,我想问一下原告和被告,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的哪一个专业部门能够认定造假是否成立?”

  当时的庭审中,王健的提问迟迟无人应答。

  被告之一,西安交通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退休教授郁永章说:“正是因为没有哪个部门来处理,所以才会拖成现在这个样子。”

  王健在庭审后对记者说,法院很少碰到这种官司,由于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学术问题,法官们也觉得很头痛,“这些事情,如果能在学术圈里解决掉就更好了。”

  “法院在审理名誉权纠纷时,到底从什么角度来审理?”王法官表示,以本案为例,假设造假属实,那么从被告角度来说,写博客文章进行批驳,法庭从正义上应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都身处高等学府,又都是老专家、老教授,在学术领域上都有很深造诣。作为法官,我们对双方所纠纷的学术问题并不懂,“双方都提交了大量证据,但谁有资格来评定?”

  陈永江博客中是否有污辱性语言,造成对方名誉损失,也是本案法庭要审理的一个方面,但其前提仍是“是否造假”。王健提出,希望原、被告能够提供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权威单位,或由法院、被告方同时出面,联系科技部或教育部,以判定成果是否造假。

  几位老教授在庭上重申:希望学校领导能组织一场有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能动学院学位委员会、压缩机方面的全部教师全体研究生参加的“辩论会议”。让双方面对面的澄清事实。

  两小时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下次庭审时间尚未确定。

一位年轻教师眼中的学术腐败

  “造假是无奈的选择”

  本报报道见报后,“六教授揭发长江学者造假”一事成为西安交大校内讨论的热门话题。但一听到记者采访,教师们大都讳莫如深,三缄其口。

  “实际上,对近年接二连三发生的学术腐败事件,同事们的关注度是很高的。”记者辗转联系到的一名青年教师说,不只是教师们私下议论,今年年初,校方也组织了一系列规范学术道德的会议,全体教师和各院系学生代表都要求参加。参考国外的做法,学校还出台了一些处理学术造假的办法,以期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

  这名教师认为,现在国内高校学术不端问题的背后,是目前我们现行的高校教师考评机制“似乎也欠科学”。

  现在的大学教师,早已不像前些年那么好做:各方面要求越来越多,考评压力越来越大。“关键的一点,是考核内容全部被量化。”本该是一项项创造性的工作,却一古脑儿地被一个个简单的数字衡量。

  比如,一个中级职称的教师,每年需要完成的工作量为250个。这250个工作量,除教学任务外,还包括科研任务。一年中发表论文的篇数、获得各级各类奖项的多少、科研到款的数目、发明专利的有无,都有数量标准,并直接转化为分值。

  “比如,学时要够60个,每3年聘期内要有3篇被SCI引用的论文,争取项目申报的科研到款要30万元。职称再高,数量任务还会更重。”此外,代课的课时,代课班人数、是否担任班主任,是否带实习,是否辅导毕业设计,是否带研究生也都是量化考核的方方面面。

  “连学生给老师的评价,也会量化成打分的分值,期末时会在大家面前公布。”在她看来,这种绝对量化的考核方式容易造成一种误导:为了考评合格,大家竞相追求所要求的数量,对“质”的要求则相应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放弃做学问的精益求精,导致学术不规范行为的增多。”

  进入暑假,这名教师几乎没迈出过家门。由于平时的科研压力大,很少有时间写论文,好不容易有了假期,坐在电脑前却几天敲不出一个字。“主要是心静不下来,方方面面都在加‘紧箍咒’,情绪有时浮躁、有时低落,总感觉心慌慌的。”

  “要改变现状,关键是机制要变。”考核不可能不给压力,但绝不该是目前这种处处量化的方式。有人想,我不想写3篇,就愿意写一篇好的论文,质量高些,但不行呀,学校的要求是3篇,所以只能先完成了学校要求的任务量再说。

  这名老师说,不光教师有压力,学校也同样面临压力。比如“大学排名”,仍然还是取决于论文数量等—个个量化的指标。

  “所以,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造假是无奈的选择!”(实习生黄伟对此文亦有贡献)

  学术造假揭发时轰轰烈烈 为何处理时轻描淡写

  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

  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及北京师范大学在读博士杨伦在国内哲学界权威学术期刊《哲学研究》今年第4期刊登署名“陆杰荣、杨伦”的文章《何谓“理论”?》,涉嫌抄袭自云南大学讲师王凌云多年前的一篇讲稿《什么是理论(Theory)?》。经比对,《何谓“理论”?》至少有80%的内容原封不动复制了王凌云的文章。

  陆杰荣作了个人检查并道歉。辽宁大学党委书记王山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陆杰荣并非事件直接责任人,但存在一定“失查”责任。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

  2009年6月,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被举报其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其博士学位论文竟然在没有标明引用的情况下,将早一年毕业的敖海清博士的学位论文原文大段大段、甚至一连数页粘贴过来,直接把这些论述、分析和数据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雷同文字数高达40%以上。

  这起被全国政协委员认为“连中学生都可以认定的抄袭”的事件至今无下文。

  广州体育学院院长许永刚

  据《新快报》2009年7月消息,广州体育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许永刚所著的博士论文全书共354页40万字,计有202页约19万字涉嫌抄袭,其中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杨树安的文章。

  许永刚第一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是就任广州体育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委员才两个月的2006年年底,媒体指许永刚和他的学生王恒同一起发表的论文《中国竞技体育利益格局衍变的研究》涉嫌抄袭。

  此抄袭事件处理意见至今未公布,许永刚仍堂而皇之坐在院长宝座上。(雷宇整理)

  专家剖析学术造假七宗罪

  法律局限放纵了学术不端

  从复旦大学“自曝家丑”、清华大学教授“捏造论文”,到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被指控剽窃、上海交通大学一教授造假、中科院一位年轻的院士造假……近日,中国国情研究会调研员董协良调查发现,每年网上揭露的国内学术造假事件大约有100起。

  在认真研究对比了这些案例后,董协良分析认为,学术造假包括“七宗罪”:一是申请过程中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科研经费;二是科研产出与获得的经费之间严重失衡;三是不正确的科研业绩观;四是部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五是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六是研究过程中数据造假;七是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国内高校的学术造假有愈演愈烈之势。抄袭者不仅有讲师、教授,甚至还有博导。”该如何遏制此种情况?董协良提出,必须追究监管机构失职责任。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各级学术经费管理机构均属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对发放的科研经费都负有监管责任。监管不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但目前的学术管理领域,这一责任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至今没有依照这一刑事法律追究渎职责任的先例。

  董协良还认为,目前对学术造假者,除各单位内部处分外,暂无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从行政处罚看,我国根本没有对学术造假进行处理可依据的法规;从刑事处罚看,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构成诈骗罪,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可构成犯罪的情况,只规定了贪污罪。但上述两罪名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学术造假行为中骗取拨款和经费并非用于据为己有,而往往是用于制造虚假的所谓学术成果,骗取个人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和职务职称,不符合前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资金的刑事责任。

  “法律的局限放纵了学术不端之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学术不端的惩治力度非常小,而现行法律条款中,如果被抄袭人本人不起诉的话,抄袭人就不用负法律责任。

  乔新生教授分析,对于抄袭剽窃类纠纷,目前我国大致有3个受理机构: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版权局、法院。此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还有针对本系统的道德委员会。

  但在现实国情下,学术委员会很难做到完全独立自主;同时,遇此类纠纷,版权局只能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需到法院起诉。而法院方面受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专家意见出现分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相对较大。

  但实际上,从多数国人的行为习惯出发,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在法庭上兵刃相见。同时,缺乏有效的裁判救济机制与惩处机制,也导致受害人纷纷放弃维权之念。于是,出现了学术不端行为在网上曝光热闹,而法院诉讼冷清的奇怪现状。

  拥有辖区内全国最大高校群体、219个中央、市属及区属科研单位的北京市海淀法院统计显示,近5年该院受理的学术不端纠纷不到1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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