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见解未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和大型会议上交流。
2. 规范注释、规范标注参考文献。
3. 撰写格式,采用5级标题,序号依次即为:一;(一);1;(1);1)。
4. 特指某一部具体法规或规范性政策文件,应在其名称上加书名号“《》”,如果非特指而是对某一类法规或规范性政策的泛指,则不加书名号;在某一法规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在以后的使用中,在不会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可使用简称,但要在第一次出现使用全称时,用括号在后面加以注明;对法规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引用,分为两种情形:引述原条文内容的,应加引号,并具体写明所引部分的条、款、项;非引述原文而是概述其义的,则不加引号;国际或国家机构、组织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均使用全称。如果全称过长,并反复出现时,在不会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称;对所使用简称,一般应在第一次出现使用全称时,用括号在后面加以注明。同时,应注意符合习惯使用的简称名称,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简称为“全国人大”,但不宜称“我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简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但不宜称“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常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简称为“地方人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简称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但不宜称“地方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可简称为“国务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可分别简称为“全国政协”、“地方政协”等;单位名称、计划与工程代号等,除专门术语以外,一般使用汉字;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序数词即使是多位数也不能分节;含有日用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使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以避免歧义;整数一~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非专业性科技出版物中大于999的整数,仍可采用传统的以千分撇“,”分节的办法,如:23,456;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了便于定位读数或者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作单位,但仍不得夹用“千、百、十”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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